律师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发放贷款;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业务;至少配备3名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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