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是: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100mg/kg,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空隙率不大于40%。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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