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其安置教育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和分析,对于那些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表现积极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然后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法律依据
《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条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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