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丢了东西,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1000元以下,且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受害人在丢失物品之日起六个月内报案有效。因为此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治安案件的追究期限是6个月内。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1000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那么受害人在五年内报案有效;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那么那么受害人在十年内报案有效。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那么那么受害人在二十年内报案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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