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起诉书一般会通过以下方式送达被告: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3、委托送达,如果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通过委托住所地的法院送达;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的,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5、公告送达,如果上述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就会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则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且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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