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方义务是什么?存货方义务又是什么?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的方义务是什么?存货方的义务又是什么?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是什么?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方的义务是什么?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仓储合同中保管方义务是什么?存货方义务又是什么?”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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