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房改房属于一种很特殊的房产,就连进行上市交易都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对于离婚夫妻来讲,在离婚的时候也是要对房改房作出分割才行的。

网友咨询:

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如何分割?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勤律师解答:

1、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张勤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居住的房屋是一方单位的福利房,在离婚进行分割财产时,双方对房屋的房改出资情况存在争议又不能证明,且该房屋至今未在国家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处理,双方可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权利。

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只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勤律师简介

张勤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先后获得英语专八证书、注册税务师证书,并通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处理相关案件超过400起,曾担任或现担任当地多家房企、国企法律顾问,并为其处理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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