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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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19时许,张井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木冯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亭区城头镇东城头村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张某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2受伤、车辆损坏,张井科驾车逃逸,后张某2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井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2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张井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夏路娟律师解答:
张井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张井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张井科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夏路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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