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信访不受理的情形有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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