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治安拘留日期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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