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上海居住证签注需要以下材料:1、《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由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或自行点击下载。2、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3、申请人现居住地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在沪合法居住证明指:(1)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房屋的,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4、代办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代办人有:(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办;行动不便的老年人(65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可以由近亲属代为申办。(2)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关系证明材料;(3)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近亲属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4)“随申办”APP\"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可通过亮证方式使用电子证照,免交纸质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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