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开具与父母的关系证明需到本人或本人亲属的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流程如下:1、到公证处领取亲属证明表;2、1996年以前出生的,可在原籍派出所通过查询户籍底簿证明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出生户口申报的派出所);1996年以后出生的,可凭出生证证明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3、到本人档案存放单位填写表格并盖章;4、携带表格、办理公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公证人的户口本及复印件、公证费,到公证处公证即可。公证所需的材料有: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3、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5、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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