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不予行政处罚算受过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处罚机关对不构成违法或虽构成违法,但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2.不满14岁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和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应对实施的违法行为负责,接受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相当于对违法行为的免责,而非实质性的处罚行为,其是一种很轻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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