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拘留不收的情况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对于不予收拘的,拘留所可以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由拘留决定机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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