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有撤销林权证的权利。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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