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检察院能异地受理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异地审查,异地审理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也有效消除了一部分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担忧和误解。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 第三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异地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 第四条
申诉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异地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 第五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拟提请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 第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案件指令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同时通知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异地审查的,应当在十日以内通知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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